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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贸市场平价菜明码标价,整治价格违法乱象,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平价菜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日行动,重点查处农贸市场平价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引导警示农贸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和经营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文昌市某商行未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案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文昌市某商行销售部分商品过程中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货架上待售的跳跳糖、缤纷水果味糖果、金银花梨膏棒棒糖、陈皮软糖、旺旺小小酥等商品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纯甄 果粒谷粒风味酸奶 砀山黄桃”商品使用的是促销商品标价签,品名为“蒙牛特价奶”,当事人一直按照59.9元/箱的价格销售,并未存在特价,故该款商品的标价签所示的品名与实际不符。截止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共销售了12件,进货价格58元/件,销售价格59.9元/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当事人销售“纯甄 果粒谷粒风味酸奶 砀山黄桃”商品的标价签使用与实际不符品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文昌市市场监管局目前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二、澄迈县某超市有限公司价外加价案
 
  2023年12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澄迈县某超市有限公司在销售部分商品过程中涉嫌存在低标价高结算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销售4.5#菱格碗和8#捶纹盘过程中,由于厂家(供货商)做了2次优惠促销方案,当事人未及时更换价格标签,4.5#菱格碗标价3.5元/个,结算价5.28元/个;8#捶纹盘标价6.9元/个,结算价11.33元/个。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共销售了3个碗和3个盘。当事人低标价高结算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目前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三、澄迈县某淡水鱼摊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澄迈县某淡水鱼摊在销售淡水鱼过程中涉嫌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的淡水鱼均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目前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四、海口市琼山区某蔬菜摊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市琼山区某蔬菜摊位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蔬菜过程中,对待售的蔬菜均未标明销售价格。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口市龙华区某蔬菜摊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市龙华区某蔬菜摊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西洋菜”、“波菜”是2023年12月6日从椰海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进货价均为4元/斤,各购进5斤,货值共计40元,与该摊位正上方对应的明码标价牌均未标明上述两种蔬菜的品名及价格,截止案发时该蔬菜均没有卖出,执法人员现场未能查出相关销售记录及赁证,因此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经营额共计40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口市琼山区某水产摊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市琼山区某水产摊在销售水产品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鲍鱼、钉螺过程中,对销售的鲍鱼、钉螺均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白沙县某蔬菜摊位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白沙县某蔬菜摊位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待售的小辣椒、豆芽、皇帝菜未在《白沙县农贸市场商品明码标价牌》上标识出品名、产地、零售价,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白沙县市场市场监管局目前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八、昌江县某饭店价外加价案
 
  2024年1月16日,根据昌江县委网信办转发的关于“昌江石碌八方饭店菜价”抖音视频舆情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昌江县某饭店在销售部分商品的过程中涉嫌存在价外加价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菜品过程中,存在部分菜品菜谱价与结算价不一致的情况,经核算该店涉嫌存在价外加价的单据42张,共计加收价款294元。当事人价外加价销售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昌江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九、三亚市某水果流动摊贩消费欺诈案
 
  2024年1月19日,消费者发布的视频,三亚市某水果流动摊贩在三亚第一农贸市场附近向一名消费者销售樱桃的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三亚市某水果流动摊贩在三亚第一农贸市场附近向一名消费者销售樱桃的过程中,使用家用袖珍度盘秤称重樱桃,该秤可以通过转动旋转滚轮的方式改变称具指针的位置,从而改变称具的计数结果,称重前通过转动滚轮调节重量显示的刻度值至1斤读数,再给消费者挑选好的樱桃进行称重。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取作弊手段称量商品,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价竞局

TAGS:价格 食品安全 欺诈 专项整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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